首页 > 行政服务 > 财务审计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02 10:39:05 浏览量:9156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卫 生 局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财社字[2008]60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
(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具体补助标准为:
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三、补助范围
  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
(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
(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
(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
(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九)近视眼矫治术;
(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十二)就(转)诊交通费;
(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
(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五、报销办法
  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结付后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父母单位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夫妻均在市区单位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单位职工,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市区单位一方报销;
(三)丧偶或离婚后无再婚的,由子女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
(四)夫妻一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或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报销,且当年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的,可由另一方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五)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及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六、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者,应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七、已享受医药费补助标准达到75%以上的职工子女不再重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符合《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职工子女可申请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
八、职工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缴费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在其参加学生医疗保险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补助。
九、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苏财社字【2005】22号)同时废止,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008年12月15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1728号电话:0512-68181700

Copyright®2022 江苏苏州干部学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53478号-2 苏公网安备32050502012047